出國旅遊,國人通常會到當地買成藥、維他命帶回台灣或託人寄回台灣,明年7月起即將針對帶回的要量及寄件的次數作限制,維他命超過1200顆就過量,郵寄1年限2次,違者開罰。
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規定,2015年7月1日起,藥品郵寄回台前,須事先向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 ;「非處方藥」每次寄送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半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處方藥」應憑處方箋且不得超過處方箋合理用量,近視隱形眼鏡也要附處方箋。
(一)自用藥物表列的自用藥物,以攜帶6種為限,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應依法處理外,表列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其限量以每種2瓶(盒)為限,
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
藥事法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表列之口服維生素藥品限量12瓶,但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
表列之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
大陸地區中藥,其完稅價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
(二)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三)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四)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及環境用藥限量表;許可申請,請洽行政院衛生福利部(02)2787-8200。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表品目範圍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額者,准免稅、免辦輸入許可證放行,
如超過前開限額而未逾本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仍應依規定稅放。
二、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超過其限量或逾本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額者,應
依本辦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三、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如屬應施檢疫品目範圍者,仍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申報(紅線與綠線通關)
入境檢查分設有紅線檯與綠線檯通關檢查通道,以便迅速辦理入境旅客的通關手續。
(一)紅線通關(應申報檯)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pdf檔案)」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
- 攜帶菸、酒逾免稅規定者。(詳如下列說明二)
- 攜帶行李物品逾免稅規定者。。(詳如下列說明三)
- 攜帶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及黃金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一)
- 攜帶超量或管制藥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二)
- 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三)連結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有不隨身行李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四)
- 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綠線通關(免申報檯)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持憑護照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9條」規定,對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旅客行李進行檢查。若有任何疑問,請走紅線檯向海關詢問
可攜帶菸酒-年滿20歲入境旅客,可攜帶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
超過稅後放行:酒類第2~5公升,捲菸第2-5條或雪茄第26-125支或菸絲第2-5磅。
應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以廠商名義報關進口,繳稅後放行:酒類逾5公升,捲菸逾5條或雪茄逾125支或菸絲逾5磅。
裁罰規定
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處新臺幣(以下同)500元、每磅菸絲處3,000元、每25支雪茄處4,000元或每公升酒處2,000元罰鍰。